夫妻一方在婚內找第三人借款,并且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那么該債務在夫妻離婚后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只有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3年,姜某經媒人介紹與彭某相識,并于2013年5月20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此后,由于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沒有感情基礎,且彭某經常賭博并在姜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諸多外債,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姜某無法忍受要求與彭某離婚,并表示不承擔彭某的債務。關于本案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因賭博欠下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債務一方對于不知情的債務是否有義務歸還,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一方只要能舉證自己對于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對方債務確實不知情,則沒有義務作為共同債務讓雙方承擔。因為作為債權人在夫妻一方不在場的情況下由一方簽字,本身便剝奪了一方的知情權,這是不平等的債權債務關系。第二種意見認為,實踐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隨著關于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的出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即夫妻債務必須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基于司法解釋的規定,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和意思表示的,那么原則上該債務就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而此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來反證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