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可以說是我們在一生之中必然會遇到的事情,一般來說,我們的遺產由我們的親人繼承也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是,要是涉及到離婚后的財產劃分,往往會出現較多的矛盾。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示到,夫妻之間互有繼承關系,但是這種繼承關系會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么一個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是:李女士和丈夫結婚三年,去年,李女士和丈夫約定離婚,李女士坐車去了民政局,丈夫則是開車,但是,沒想到的是,丈夫的去民政局的路上出車禍死了,自然丈夫也沒有立什么遺囑,兩人就沒有領離婚證。而李女士此時也已經懷有三個月的身孕,而丈夫名下的總資產差不多在1500萬元。而其父母稱李女士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兒子的,并要求李女士打掉孩子,但是,李女士可以保證肚子里的孩子是丈夫的。所以,李女士就很疑惑這事該怎么辦。對于這種事,幾乎可以很明確地說,李女士是可以分割丈夫的遺產的。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李女士和丈夫尚未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李女士仍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和丈夫的父母一樣享有繼承權。同時,本案中未出生的孩子的遺產是需要保留一份的,等孩子出生以后,則可以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滬律網提示:雖然李女士和丈夫兩個人已經簽了離婚協議,但是兩人還沒有到民政局登記離婚,在法律上,兩人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仍然是夫妻,此時丈夫去世,李女士作為配偶,依舊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