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毒品進了監獄,出來后不思悔改,仍走老路,一朋友問他能不能搞到毒品,該男子到別處購買到了毒品,將買來的毒品和朋友一起吸食,最終因販賣毒品又重新入獄。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毒品犯罪一直以來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對象之一,單純地購買毒品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幫助他人購買毒品,可能會構成“代購”型的販賣毒品罪。
林某是龍巖武平人,暫住在海滄新陽。他先后因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被判處徒刑。出獄后,他仍擺脫不了毒品的誘惑。2016年11月初,翔安人洪某(另案處理)找上林某,詢問他能不能買到冰毒,還約他“到時一起玩一玩”。林某當時沒渠道,但對這件事一直挺“上心”。不久,他的另一名朋友給他打來電話,說到龍巖可以買到冰毒,問他要不要一塊去,林某一口答應,當晚就打車來翔安找洪某。后者無法前往,便指派了一個“小弟”,同時將自己的車借給他們,并給了2000元,讓他買十小包冰毒。隨后,林某一行連夜趕到龍巖,找到了對接人。因對方一下子沒那么多貨,林某便以每包200元的價格,買了7包,剩余的600元,被他私吞了。回到翔安后,他們在洪某的店內一同吸食冰毒。其間,林某覺得不過癮,中途還出去嫖娼,隨后繼續回來吸食。翔安警方獲悉線索后,很快將林某捉拿歸案。當天,林某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十五日,隨后,翔安警方對林某販賣毒品一事立案偵查。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認為,林某販毒證據確鑿,違反了我國刑法,對其依法提起公訴。去年6月16日,翔安區法院一審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滬律網提示:販賣毒品是指有償的轉讓毒品,因此如果是無償地轉讓毒品,比如贈與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但是有償轉讓不要求要牟利的目的,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也是販賣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的行為人實際上是一種“代購”的形式,代購毒品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需要從兩種情形進行考慮,第一種是收取金錢的形式,這種代購是否屬于販賣毒品,需要看有無牟利的目的;第二種是收取毒品的形式,這種代購是否構成販賣毒品,需要看有無販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