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在青神法院的主持下,毛某和劉某就其離婚一案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處理意見達成一致,雙方和平地解除了四年的婚姻關系。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最重要的程序和前提,只有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才能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這與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毛某于2018年12月中旬向青神法院提交訴狀,要求與劉某離婚,收案登記后,案件經司調中心委派人民調解員調解,調解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別多次通知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認為感情已破裂,對離婚無異議,對子女撫養權歸屬及財產分割有很大分歧,基于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調解員給雙方冷靜期,平復情緒后以便更好的處理問題。幾日后,經毛某權衡,其將自己關于子女及財產的處理想法告知其委托的律師,由其律師草擬離婚協議,后轉交劉某由其提意見并修改,雙方終達成一致意見,婚生子由毛某撫養,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做出一定讓步。因婚姻關系的解除需經民政部門或司法程序才發生效力,該案調解成功后流轉回法院立案,承辦法官通知雙方當事人一同到場,考慮到雙方戀愛四年,結婚四年,又育有一子年僅2周歲,法官首先還是做了調解和好的工作,但是雙方對于離婚的態度一直十分堅決,故法官就案件事實及離婚協議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隨后制作調解書及發放離婚生效證明書。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自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生子隨原告毛某生活,由被告劉某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至其子年滿18周歲時止,教育費、醫療費由原告毛某負擔,夫妻共同財產商品住宅一套歸原告毛某所有,一汽配經營部歸被告劉某所有,由原告毛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劉某分割財產的差價14萬元,并約定了探視子女的具體方式。法院出具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生效,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簽收調解書,并現場履行14萬元,至此該案平和解決。
滬律網提示:離婚調解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民間調解組織的調解,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解,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要前置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調解已經成為解決離婚訴訟的重要手段,調解既可以穩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沒有法庭中的針鋒相對,又可以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提高了離婚訴訟解決的效率,各地法院都應當在離婚訴訟中充分發揮好調解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