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為食亡,人為財死,有些人為了錢而步入歧途,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張華(化名)曾是一家公司的出納,本來有些穩定的工作和不菲的收入,但是卻對公司的錢動起了歪腦筋,在八年的時間里前前后后居然挪用公司的四千多萬用來炒股,最后還虧為一空。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到要注意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之間的區別,其關鍵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擔任陜西某置業有限公司出納期間,張華覺得,公司的錢在賬戶內放著沒用。于是,他將錢不斷“砸”進股市,掙錢后,再將公司的資金補上,并且給自己買了房。不料,8年時間里,公司始終沒有察覺到異常。但張華炒股并非一帆風順,近年越炒越虧,以致他再沒錢將挪用的資金歸還公司。2016年11月,崗位調整,張華挪用公司資金的事就此浮出水面。擔任出納8年,張華挪用了4508萬。因挪用資金罪,張華被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這家置業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6個月后,張華入職,擔任公司出納,負責公司的銀行現金收支業務。不料,“掌權”后不久,他即將掌握的公司公用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個人名下用于炒股的賬戶內,供自己炒股、炒期貨使用。這樣的日子持續了8年。2016年11月,新的出納到崗。在辦理交接手續時,這位新人通過核查相關賬目,發現了張華挪用資金的事情,而且金額達到4508萬元。這個時候,張華除了名下有一套價值60萬元的房屋和100萬元現金外,其余資金都被他炒股、炒期貨虧完。
滬律網提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后故意不歸還的,則其行為性質轉化為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張華挪用公司的資金進行炒股,屬于營利活動,并且數額巨大,符合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但是還應當考量其是否具有故意不歸還的意圖,而以此為據來確定是否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畢竟本案涉及的金額巨大,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僅為十年有期徒刑,如判以挪用資金罪在量刑上可能偏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