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一般受賄罪在主觀和客觀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賄賂、為他人謀用利益恃征,但兩者有區別表現在: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而一般受賄罪所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犯罪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而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和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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