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染上了毒癮,家人多次勸阻不知悔改,甚至進了拘留所仍不能根除吸毒惡習,妻子無奈之下只能選擇與其離婚,毒品既是一無所有的代表,也是家破人亡的象征,同時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且屢教不改的,可以認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法定情形。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因丈夫數次吸毒屢教不改,妻子起訴離婚的案件,依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判定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沈某與被告涂某于2005年10月相識并自由戀愛,期間兩人關系較好。2008年3月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有兩個女兒。2016年4月,沈某發現涂某在家吸食毒品,經多次勸阻不改。2016年5月,涂某父親恨兒子不爭氣,向臨湘市公安局報警,涂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天,但涂某染上的吸毒惡習仍不能根除,沈某自2016年6月起與涂某分居至今。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夫妻感情基礎較好。但被告不好好珍惜,在社會交往過程中染上吸毒惡習,對自身、家庭不負責任,導致夫妻分居,被告經教育仍沒有悔改。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后,被告對婚姻態度消極,原告亦表示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滬律網提示: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并不會立即判決是否離婚,而是會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只有調解不成后,才會進一步的審判,這是因為離婚訴訟與其他的訴訟不同,具有鮮明的家事性和可調解性,能夠經過調解離婚糾紛的,對法院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個好的結果。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涂某在家吸食毒品,經多次勸阻不改,嚴重地影響了家庭成員和家庭生活,導致其與沈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已經無進一步和好的可能,因此應當準予離婚。諸如此類確已“死亡”的婚姻只有盡早地結束,才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