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養老院的工作人員虐待老人、保姆虐待看管的孩子等現象越來越多,雖然經過媒體的曝光,施暴人的行為受到了輿論的譴責,但是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在先前的刑法上由于受害人往往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標準,也不能以虐待罪定罪,這就導致了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刑法修正案(九)》特別規定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4月12日,田先生向記者反映,自己在濟南天橋區的小太陽幼兒園就讀的4歲孩子騰騰,3月23日被其班主任拖到開水房后燙傷,創傷面積達到20%,事后該幼兒園園長自4月3日后便再也沒有出現在醫院,電話也不接,而騰騰目前仍在醫院接受治療。田先生告訴記者,3月23日,該幼兒園褚園長、騰騰的班主任虞老師和幼兒園另外兩名工作人員也在醫院。“我還問了問她(騰騰的班主任),怎么燙成這個樣子。她也沒承認跟騰騰一起進(開水房)去了。”田先生補充說,當天中午12點左右,騰騰包扎結束,園方告訴他要先回去看看,落實情況,查明孩子燙傷的原因,下午再給答復。而下午6點,園長給的答復讓田先生一家始料未及——3月23日,是騰騰的班主任先把騰騰拖進開水房,隨后才出現了燙傷事件。“褚園長看了監控,說我家小孩在操場上不太聽話,可能還在地上打滾,回到走廊上準備進教室的時候,可能虞老師想起這件事來了,就把他從隊里拽出來,直接拖到開水房里。”田先生傳來了一段他從幼兒園拷貝的監控視頻,在這段視頻里,記者看到,走廊里,約20個小孩正排隊站立,一位著紅衣的女性將一名兒童從隊列里拉出,拖到一間小屋。田先生說,這名著紅衣的女性正是騰騰的班主任,而被拉出隊列的小孩則是騰騰。田先生當即報警。濼口派出所于3月23日接到報警后,當晚連夜展開了調查,警方目前查明:幼師虞某波(女,28歲)上班期間,將幼兒田某(男,4歲)強行拽入開水房訓斥,田某被熱水燙傷。致傷經過及傷勢警方正在查證和鑒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涉事老師虞某波因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滬律網提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行為主體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個人或者單位,而虐待罪的行為主體和行為對象是家庭成員,兩個罪之間可以形成想象競合關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虞某波作為幼兒園的老師,對幼兒田某負有監護和看護的職責,用熱水將其燙傷的行為構成虐待,應當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認定,同時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和虐待罪的案件不同,前者是公訴案件,后者原則上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