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最高人民法院對虛假訴訟第一案的認定,以法律手段制裁虛假訴訟正式揭開了序幕。《刑法修正案(九)》也專門增設了“虛假訴訟罪”,加強對該類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保護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要注意虛假訴訟罪只針對民事訴訟。
2013年3月,周某榮、胡某某注冊成立了一家公司,名叫惠澤塑業有限公司,兩人分別占公司股份24%和51%,還有25%由周某明的女兒占有。周某明,黃巖雪峰塑料廠經營者,近些年,雪峰塑料廠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多起官司纏身。周某明向胡某某借款一百萬,胡某某擔心周某明無法償還款項。同年4月1日,周某榮與胡某某、周某明經事先商量,訂立一份虛假的惠澤公司與雪峰塑料廠之間工業用地及房產買賣合同,一同在泰隆銀行內進行虛假資金轉移匯款,用100萬元重復轉賬三次的方式,獲得三張各100萬元的銀行付款委托書,偽造出惠澤公司支付300萬元的購房款首付給雪峰塑料廠。如果周某明無法償還這100萬元借款的話,到時就以這份合同和銀行付款憑證來起訴雪峰塑料廠。惠澤公司贏了官司的話,周某明因其女兒占有25%股份,也會得到好處以逃避支付其他的債務。同年12月9日,周某榮同胡某某依據該份房產買賣合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周某明返還購房款300萬元。2014年1月21日,該案開庭審理時,周某明在明知周某榮等人依據該虛假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仍授權律師代理參加訴訟,配合周某榮等人騙取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該民事調解書確定雪峰塑料廠返還惠澤公司購房款300萬,并支付利息。周某榮與胡某某以惠澤公司的名義申請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妨害司法秩序,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其他生效的判決至今尚未執行。后來周某榮被公安機關抓獲。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榮與人串通,利用虛假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應予懲處。周某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虛假訴訟罪被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滬律網提示: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而不是行為犯。行為人構成此罪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相對方也是合謀人。同時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只針對民事訴訟,至于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則不適用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