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二胎政策的實行,可謂是幾家歡喜幾家愁,有些想多生孩子的夫妻自然是高興的,有些夫妻一方想生但一方不想生,這時候就會引起家庭矛盾。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根據相關法律,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以其侵犯生育權為由向法院起訴索要賠償,但生育問題可以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吳女士和劉先生經相親認識,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結婚了。因為家庭困難,劉先生不得不長期背井離鄉,在外打工,留下吳女士一個人在家帶孩子。因為聚少離多,兩人的感情基礎薄弱,不見面還有些想念,一見面就經常吵架。可盡管婚姻不是很如意,眼看著身邊人紛紛當起二胎爸媽,劉先生也十分心動。他滿懷欣喜地和妻子商量,妻子一開始有些猶豫,后面也同意。經過一段時間的備孕,去年底吳女士終于懷上了。可是,懷孕給吳女士帶來的喜悅并沒有持續太久。先是孕吐就將吳女士折磨得痛苦不已,而后一人大著肚子,又帶著大寶的力不從心,真心讓她覺得崩潰。更讓她寒心的是,每次自己快支撐不住了,打電話給丈夫尋求安慰,丈夫都沒有一點點暖心。要么沒說兩句就掛斷電話,要么就嫌棄她啰嗦。缺乏家庭溫暖和鼓勵的吳女士想要拿掉這個孩子。于是,在一次和丈夫吵架之后吳女士自己到醫院實施了人工流產手術。可幾天后,得知妻子自行流產的劉先生對妻子的擅作主張氣憤不已,準備以“吳女士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起訴要求與吳女士離婚,并要求吳女士因擅自墮胎行為賠償損失費。
滬律網提示: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而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就能實現,因此生育權的實現需要以男女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在兩個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實現。而因為男女生理上的不同,女性往往在生育權上占有更多的主動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由于生育對女方的要求更高,本案中吳女士因為夫妻感情存在問題,劉先生在其懷孕期間也沒有盡到很好的照顧,無奈之下才中止妊娠。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女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往往更大,因此劉先生最終不能以吳女士的墮胎行為向法院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