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為了維系和情夫之間的關系,意外流產后向情夫謊稱已生下了一名男嬰,因害怕謊言被揭穿,她竟然偷走了親戚家的孩子,最終被判拐騙兒童罪。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要注意區分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有出賣的目的,即看有沒有收買方。
韋某與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7年韋某獨自一人到廣東打工,此后基本居住在廣東。2015年,韋某認識了來自湖南的男子龍某,在接觸的過程中漸漸產生感情。龍某在生活上、感情上給予韋某更多的關愛,兩人慢慢地發展成為地下情人關系。自此,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2016年初韋某懷孕,懷孕之后韋某獨自一人回廣西待產,不久卻意外流產。因為害怕龍某得知自己孩子已經意外流產,會就此斷了與自己的聯系,韋某謊稱其已為龍某生下一名男嬰,現在老家由其母親幫忙照看。由于龍某一直催促韋某將孩子帶回廣東撫養,因擔心謊言被揭穿,韋某心生惡念,決定在老家偷一名小孩,帶回廣東與龍某一起撫養,以維系自己與龍某的關系。2017年10月5日,韋某偷偷從樓頂潛入韋某全家中,至6日凌晨,趁無人看護嬰兒之機,將韋某全未滿周歲的嬰兒抱走。嬰兒哇哇大哭,驚醒了孩子的父母與左鄰右舍。當父母跑到房間查看小孩時,床上早已沒有了孩子的身影。意識到自家小孩可能被人偷走,韋某全立即追趕,終于在離家200米攔下韋某,要回自己的孩子,并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為了達到收養的目的,將被害人韋某全夫婦未滿周歲的兒子盜走,使其脫離家庭和監護人,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犯罪之后被及時發現并被抓獲,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可酌情從輕處罰。都安縣法院以被告人韋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滬律網提示:拐騙兒童罪侵害的法益是家長的監護權和兒童的人身自由,只要侵害了兩種法益中的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拐騙的手段包括蒙騙、引誘以及將兒童偷走、搶走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韋某將嬰兒偷偷抱走,不是為了出賣的目的,而是為了自己收養,因此構成了拐騙兒童罪。如果韋某將嬰兒偷竊后又予以出賣,則要認定為拐賣兒童罪。同時如果親生父母為了獲取利益而將自己的子女賣給他人,也可以構成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