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一)父母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
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關于賠償的數額、賠償的方式等則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對未成年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損害;2、必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獨立實施的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具有違法性。
(二)父母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如下:
1、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由父母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該方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85條規定:“金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醫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如果單位有過錯,應由單位給予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