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被剝奪或限制子女監護權怎么辦?關于子女監護權被剝奪或限制的問題,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般來說,子女監護權無法被剝奪或限制的,只有對子女擁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他人)在由于虐待、遺棄,對未成年子女犯罪等嚴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時,法院才會考慮取消(即剝奪)或限制擁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子女監護權。具體看看下面的介紹。
1.關于子女監護權被剝奪或限制的問題,法律有哪些規定?
針對當前一些父母拋棄、虐待子女以及其他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所以,在沒有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他變更監護權的訴求的。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該條規定的其他人依序擔任監護人。也就是說,在父母之間不發生變更監護人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據此表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教育、管教、保護均為監護內容之一),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但由于父母離婚,父母雙方已不能同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及其他權利義務如撫養義務的履行方式上會有所變化,父母面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及行使方式(即子女監護權歸屬于父母雙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問題。
2.被剝奪或限制子女監護權怎么辦?
子女監護權被剝奪或限制該怎么辦,如何處理?雖然我國法律對子女監護權做了規定,但是在《婚姻法》層面并沒有明確完善的規定,這是法律的一大缺失。
從以上面的法律規定來看,子女監護權被剝奪或限制,只能由法院來仲裁或判決,這說明,如果想挽救自己對子女犯下的錯,重獲子女的愛,也只有通過改觀自己,不要做傷害子女的事情。
同時,也可以通過與子女的直接撫養人或監護人協商,看看能否獲得諒解,如果不能,還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通過判決來重獲對子女的監護權,當然,前提是想要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必須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是有利的。
總的說來,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喪失撫養權的一方未必也喪失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
另外,監護人并不都是應對被監護人盡撫養義務的人。例如,父母作為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有的情況下,監護人并不是撫養人。實際上,只有當監護人同時又是撫養人時,他對被監護人才既要盡撫養義務,也要承擔監護責任。因而,不能把監護責任與撫養義務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