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期間,小萱還亮出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寫于2013年11月21日,協議約定:“雙方協商,離婚后,兩個孩子歸女方,男方一次性付給女方人民幣十萬元整。”
小萱認為,既然雙方簽了協議,現在要離婚,就應當依據協議履行,把孩子還給她。
不過,針對這一份協議,阿毅并不認賬。他堅持說,小萱娘家遠在外地,兩個孩子交由小萱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阿毅認為,他的條件比較好,讓他來撫養,對兩個孩子更有利。
律師說法
夫妻鬧離婚,孩子應跟誰?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斷,要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的角度出發,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從我國婚姻法第36條及此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看,有幾個基本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尤其是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10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法院應予考慮;如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以致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則離婚時不能直接撫養孩子;在其他情形下,須綜合考慮男女方撫養條件、撫養意愿、跟隨孩子生活時間、有無其他孩子及再育能力以及(外)祖父母照看情況等,最終選擇較有利于孩子的一方作為直接撫養人。
在離婚前或離婚期間,經常發生一方將子女置于己方單獨控制之下,目的是增加法院判決孩子跟隨自己生活的機會。但是,如另一方并無不利孩子成長的因素存在,單獨控制孩子的行為就實質剝奪了另一方的法定監護權。對此,喪失孩子控制權的配偶如不同意離婚,只能提起有關監護權的訴訟;如果決定離婚,則仍宜通過離婚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