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小時候患小兒麻痹癥致左腿殘疾,終身未娶。二十年前,我的堂哥遭車禍去世,嫂嫂養育二個女兒,難以維持生計。我從事鐘表修理,經濟上相對寬裕,經濟上常資助她們。后來我與嫂嫂同居生活二年,并生下兒子。因我們感情不和,嫂嫂攜兒與他人再婚,而兒子的生活費、教育費一直是由我負擔的。目前,兒子職高畢業后在一家企業工作,有固定的收入。現我年老多病,無經濟來源,是否可以要求兒子贍養我?
回復:
印球同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從以上法律規定看,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相互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以上規定,雖然沒有對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生母盡贍養義務的內容在條款中加以規定,但只要生父、生母對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生父、生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同樣享有要求非婚生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你來信反映的情況和我國法律規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子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