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1年12月,墊江縣18歲的男青年軍軍(化名)與梁平女青年19歲的莉莉(化名)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不久,雙方未登記結婚即同居生活,2003年8月生育一子。由于雙方常為生活瑣事吵嘴、打架, 2005年6月,莉莉離開軍軍及未滿2歲的幼子外出不歸,并拒絕對兒子盡撫養義務。軍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莉莉按月給付兒子撫養費。
法庭判決
墊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軍軍與莉莉非婚生子隨軍軍生活,由莉莉每月負擔小孩撫養費100元至其18周歲時止。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可見,本案中的非婚生子應當享有婚生子同等的權利,其撫養費的給付金額和期限應參照《婚姻法》和最高法院“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即“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