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死亡,屬于法定退伙么?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退伙一般分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兩大類。法定退伙,也稱強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法定事由發生的當然退伙。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屬于法定退伙的情形。。
二、合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的繼承權問題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企業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法人資格。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一是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二是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是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三、退伙人是否應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退伙人應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對退伙前的合伙債務不承擔責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負擔,而且還可能發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