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和法定人數。發起人就是進行公司設立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法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際股本總額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額需要高于該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3.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指由發起人全體同意,經股東會通過,依法規定公司的宗旨、任務,指導規范公司組織及行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投資者和經營者必須遵守的法律契約,也是政府及社會監督機構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此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規模大,股東多,發生問題會影響廣大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和社會安定,所以《公司法》規定必須依法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包括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等。
5.有固定的住所、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