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伙,合伙人的主要義務是:
1、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合伙人無論是提供資金、實物還是技術,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合伙人應按協議的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應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合伙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這種共同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合伙人的合伙經營和共同勞動,否則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資格。對于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的公民,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余分配的公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視為合伙人。
3、合伙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個人合伙事業經營好壞,與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為此,就要求同合伙人齊心協力、相互監督,如合伙負責人應定期向合伙人公布經營情況、賬目、財物及其他重大事項,接受合伙人的監督檢查。合伙負責人因自己的過錯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解除其負責人資格。
4、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對被推舉的負責人和合伙其他成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5、合伙人對于其他合伙人因連帶責任為自己償還一定數額的債務的,負有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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