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明確合伙的性質,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第二,在明確了合伙人應承擔什么責任的前提下,更應注意在合伙組織成立之初訂立的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對所有合伙人的約束,在合伙協議中應當將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人員分工,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一一列明,并在合伙協議上簽名捺印,一切依照合同行事,這樣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合伙糾紛的產生,以及在糾紛產生后能夠依據合伙協議迅速解決糾紛。
第三,在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后,合伙人之間內部的追償問題。這是最后一步減少合伙人員損失的手段。合伙人根據出資比例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合伙債務擔責。對于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對于超出自己份額的部分,有權按照合伙人的內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在退伙時,對于退伙費的部分,一切以雙方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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