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子女權案 探視子女權案
全國首例適用新的離異家庭孩子探視權案今天上午在南京下關區法院審結,法院判決原告孩子的母親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兩周探望女兒一次,探望時間為第二周的最后一個公休日,時間上午9時到下午6點。
原告范某和被告王某婚后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今年4月,范某起訴要求離婚。審理中,王某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問題產生了爭議。范某表示因工作單位離娘家較遠,自己又沒有住房,沒有條件撫養孩子,但她愿意每月負擔156元撫育費,并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王某則認為自己一個人在外做生意,不方便帶孩子,但是如果法院判決讓他撫養孩子的話,他可以不要范某的撫養費,但也不同意范某探望孩子。法院上午判決準予兩人離婚,他們的女兒隨王某生活,范某每月給付156元撫養費直至女兒獨立生活,并且允許每兩周探望女兒一次。作為全國首例判決探視權的案件,主審法官認為,探視權是人們廣泛認可的一項基本親權,但是由于其固有的不確定性、不可控性一直沒有納入法律的范圍。新婚姻法對這一權利進行了確認,但在判決中仍有一定的難度,主要是如何確定探視時間、探視方式等。。法官們認為類似探視時間的安排要合理,不能過于頻繁;探視方式可以是上門探望,也可以把孩子接出來。但必須強調的是,行使探視權最基本的標準和要求必須是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如果一方借探視騷擾對方或探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法院將依法撤消其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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