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的孫女士與張先生2009年相識,相識一個月,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雙方于2011年8月份生下一子,后雙方因為終日吵架,以性格不合為由解除了同居關系。同時,雙方簽訂了分手協議,約定孩子由張先生撫養,以后跟女方再無任何關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見孩子,如有變故則需賠償男方40萬元。2013年,孫女士以上述約定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為由將張先生告上了法庭。她稱被告張先生一直以此協議書為由拒絕讓原告看望孩子,剝奪了原告與孩子相處及孩子享有母愛的權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開庭當日,張先生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最后判決支持了原告孫女士的訴求,判令原告孫女士每周可以到被告張先生處探望孩子一次。
評析:孫女士作為孩子的母親,其對孩子享有探望的權利,被告張先生作為孩子的撫養人,具有配合的義務。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不僅在于維護父母與子女之間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權及親情,更在于維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與父母任何一方的親情因父母之間的關系改變而缺失。該規定具有強制性,民事主體之間作出的關于探望權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即無效。本案中,原告孫女士與被告張先生簽署的協議書中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