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于2001年相識并同居生活,于2004年非婚生育了一對雙胞胎兒子,被告已經支付巨額口頭協議生子的費用給原告。2011年8月,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由原告撫養兩個兒子,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撫養兩個孩子。在法院判決前后期間,原告多次到被告處探視小孩,原告認為給予孩子應有的母愛、關懷和教育,使孩子能夠健康快樂成長。被告認為原告在探視小孩時不注意教育方法,影響到小孩的健康成長和被告的家庭和睦,不同意原告來探視小孩。原、被告為探視小孩的問題各執己見。
【爭議】
爭議一:按照口頭約定“代孕”后,被告已經支付巨額“代孕”費用給原告,按雙方的約定事情已經了結,不存在探視權問題;
爭議二:原告作為母親,對非婚生子女有探視的權利和義務,被告應該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
【律師評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原告作為親生母親,對非婚生子女有探視的權利和義務,現原告要求探視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行使探望權影響小孩的健康成長和被告的家庭和睦,但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原告的過錯行為,依法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的探望權如何行使問題,因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父、母、子女等當事人的利益,故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應有所限制,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本案中,雙胞胎男孩已于2010年2月跟隨被告生活至今,生活習慣相對穩定,原告訴訟請求提出長期、連續與兩個孩子共同生活,而被告堅決不同意,且原告的工作、生活居住地為廣東省廣州市,基于以上事實,原告以上門探望兩個小孩的方式行使探望權較為合理,這樣,在保障原告行使探望權的同時也照顧了兩個小孩的感受還兼顧了被告的生活方便,一切以孩子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