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一方行使探望權,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實踐中,探望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暫時性的探望,這種方式時間短,方式靈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領走子女并按時送回該子女,這種方式探望時間長。
關于探望權,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項法定的權利,除非有法定理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侵犯對方的探望權。
(2)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其他任何親屬不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探望權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