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轉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第二,死亡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放棄繼承權。
如:甲生前立下遺囑,決定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產在其死后由長子乙繼承。2006年12月15日,甲因病死亡,甲的遺產還未分割,12月18日,乙因車禍身亡。在這種情況下,本來應由乙繼承的這套房產就轉由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乙的母親、妻子和子女共同繼承。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將于2007年10月日實施的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上述案例如果是發生在物權法實施以后,那就不發生轉繼承的問題,因為自甲死亡開始,乙就對這套取得所有權。三天后,乙死亡,又是一個繼承關系。
2、轉繼承的適用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該條款適用條件如下:
(1)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那些區別?
代位繼承一與轉繼承的區別有:
(1)性質不同。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而不是對被代位人的遺產繼承權。在轉繼承中,實際上是連續發生了兩次繼承,轉繼承人享有的實際上是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對被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轉繼承人只對被轉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
(2)發生的時間和成立的條件不同。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被轉繼承人不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
(3)主體不同。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不限于被轉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代位繼承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4、何時可以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只發生于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在轉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為原繼承人,原繼承人的繼承人為轉繼承人。轉繼承權的標的是原繼承人享有的遺產份額。當數個同一順序轉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由他們共同繼承和分割原繼承人享有的遺產份額。因此,可以把轉繼承看作是原繼承人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
5、轉繼承有次數限制嗎?
轉繼承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另外,轉繼承不受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