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目】遺囑公證細則【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fā)文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7號【注】 (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全文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遺囑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fā)生地公證處管轄。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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