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繼子女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通知民辦函〔2008〕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中國收養中心:為規范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繼子女行為,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通知如下:一、收養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依據《收養法》第十四條、《登記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外國人在華收養繼子女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1.跨國收養申請書;2.出生證明;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4.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或者主管機關同意被收養人入境入籍的證明;5.收養人2寸免冠照片兩張。以上文件除第五項外,均需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并按照《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由中國收養中心進行審核、辦理。二、送養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依據《收養法》第十四條、《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送養人需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1.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2.送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3.被收養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4.送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系證明;5.被收養人2寸免冠照片兩張。如果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但再婚一方應當提交送養人的死亡證明(正常死亡證明由醫療衛生單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由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系證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收養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送養人死亡證明應當嚴格審查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并將調查筆錄歸卷存檔。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登記證》上有關送養人的信息不填。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據《登記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通知中國收養中心,同時轉交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復制件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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