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駐外使、領館:我部頒布的關于《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三條乙款規定,外國人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需持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對“婚姻狀況證明”的有效期限補充規定如下:一、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期限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二、經我使、領館認證后,來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期限從認證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規定也適用于華僑。望各駐外使、領館協助執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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