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的生活水平在進步,科技也在不斷的發展,生活中,支付方式也是在不斷的更新。信用卡的普及,也讓人們感受到科技的力量。但是,最近有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做服務員,盜用顧客信用卡信息,讓人們對信用卡的使用多了一份警惕之心。
在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鹿某冒用他人身份在靜安寺一家餐廳應聘成功,成為了這家餐廳的服務員。而他的真正目的則是為了利用一些顧客采用信用卡付款時,盜用信用卡信息。鹿某為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售賣牟利,在做服務員的過程中用自己購買的一臺磁條卡測錄器盜刷信用卡信息。
通過法律機關的鑒定,被告人鹿某在4月3日至15日期間,共竊取了77條信用卡信息,除去不完整和重復的,共有39條信用卡信息,經有專門知識的人進一步鑒定,其中37條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隱患。
如果不是在4月15日作案時被顧客發現,鹿某很有可能依然逍遙法外。被逮捕后,公安機關在物證方面只有一部磁條卡測錄器,而且鹿某也不供認犯罪事實。案件的偵破陷入了僵局。
在10月19日,公安機關通過努力,在庭審中,特請餐廳經理吳某證實本案的案發經過,印證被告人竊取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實;偵查人員張某證實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中的信用卡信息的來源合法、提取和送檢信息的客觀真實;鑒定人高某完成對檢材來源、鑒定標準的說明,闡明認定涉案信用卡信息數量的理由;有專門知識的人王某證實這些被竊取的信用卡信息中,有多少是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強化鑒別結論的可信度,進一步確定最終定罪量刑的數量。以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面對這一切,被告人鹿某終于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滬律網提示:科技的發展,很多的消費者都感受到了信用卡的方便,但是卻同樣存在著很大的威脅。所以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一定要到正規的消費場所,以免發生個人信息泄漏。如果出現信用卡信息泄漏的狀況,也不要慌亂,及時到銀行進行辦理相關的手續。
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五)》增加第一百七十七條: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鹿某的行為給大家敲響了警鐘。作為信用卡的主人,我們一定要有警惕之心。在平時購物刷卡的時候一定親自看到刷卡人員刷卡等,以防止個人信息被竊取,出現未知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