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出臺頒布了多項法律,其中做出了對勞動者患病后該得到何種保護的規定。即便如此,不少用人單位還是不按法律行事,甚至公然拒絕執行法院判決。
近日來,在蘭州交通大學任教的劉某,因檢查出癌癥,被該校開除。劉某將學校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雙方回復勞動關系,但該校一直拒絕執行。直到2016年8月劉某去世,該校一直拒絕執行法院判決。
剛過30歲的劉某,碩士畢業后在蘭州交通大學任教,當查出患病后,向學校請了一個學期的假。2015年1月13日,劉某去學校講明具體病情后,5天后,劉某收到了學校引發的開除文件,原因是“自2014年12月1日起曠工至今日”。
為了給劉某治病,劉某家庭已經花了40多萬,家里不堪重負。為了緩解家里的經濟情況,在身體情況稍好的時候,劉某還曾擺地攤賣衣服。劉某在其微博稱,每次聽到城管來了,被城管喊著“收收收”的時候,她內心十分痛苦,曾經站在三尺講臺,如今卻不得不擺地攤,內心落差太大無法接受。
因無法接受學校開除,2015年5月,劉某向法院起訴了學校,一審、二審皆判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盡管贏得判決,但由于學校未開學,因此一直未協商解決。一直到2016年8月,劉某去世,劉某的社保和醫保從2015年3月起至今還沒有恢復,學校并沒有主動執行法院的判決。
滬律網上海勞動律師指出:患癌職工至少有兩年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用曠工來開除是不被允許的,即使該職工沒有提交病假條,單位也應該核查該職工是否為真的生病,想患癌這種重病,職工忙于治病,而沒有來得及提交病假條或者相關診療證明,單位也不能將其開除。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ㄈ绨┌Y、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本案中,劉某患癌后,已經提交了請假申請,學校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隨后,該校拒絕執行法院判決,法院應該強制要求學校執行。在劉某去世之日,雙方勞動關系自然終止,但是,學校應當將終止之前的病假工資應當補發、社保應當補繳,因為醫療保險未連續繳納導致的不能在醫保中心報銷的部分,由學校負責,學校應當賠償由此可能給家屬造成的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