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與公司的合同快要到期,應當到了續約的時候,可是在不久之前,陳女士發現自己已懷孕三個月。但自己與單位的合同還有兩個月到期,公司卻沒有找其續約。
陳女士于2013年1月通過面試,被一家私人企業錄用并入職,當時和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這三年陳女士工作十分的勤懇,也受到了身邊同事及老板的贊許。
但就在陳女士覺得不舒服,便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三個月。知道檢查結果之后陳女士非常的高興,公司上下同事都知道這件事。就在陳女士非常開心時,她聽說公司領導決定不與她再續約,這時陳女士非常著急。趕緊找到領導商量簽訂續約的事宜,但公司對此并沒有任何表示。
陳女士眼見合同期限即將到期,便向仲裁委提出申請,根據陳女士的陳述,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即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拒絕續簽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續延至情形消失時止。
所以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陳女士的申請。
【滬律網律師提醒】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上海勞動律師指出,本案中,陳女士正處于懷孕期間,且在工作期間未有違反法律或者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僅是因為陳女士懷孕,而公司不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錯誤的,應當與陳女士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