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丈夫在外巨額借款,求助妻子。妻子不愿共同承擔,威脅公婆,如果不寫借據,將不會替丈夫還債。公婆無奈寫下借據,兩人離婚后,女子將公婆訴至法院,要求二老歸還借款。
案情:焦某與錢甲是夫婦,陳某與錢乙是錢甲的父母。錢甲之前在外做生意,承擔了家庭的大部份經濟開支。并將部分經營所得錢款交于焦某保管。但由于公司經營的虧損,為籌款還債,向妻子求助時,不料妻子堅持要求,由錢甲父親出面向自己借款立據60萬元,否則將不會拿出錢款。此60萬元用于執行法院判決以及歸還銀行透支款,錢甲父母得知后,為幫錢甲脫離困境,也心疼兒子處境,無奈寫下借據。嗣后,錢甲又為了不讓案外其他債權人對自己及子女的騷擾,與焦某辦了離婚手續,并在離婚協議中書寫所有債務獨立承擔的條款。
焦點:為逃避共同債務,由公婆舉債間接承擔,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分析:我國婚姻法對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做了明確規定: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或者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涉及本案債權債務,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曾協議“各自的債權,債務歸各自所有,雙方財產不產生混同;雙方無共同債務,各有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但焦某未舉證證明錢甲現所確認的債務系為雙方共同生活婚姻關系以外或為錢甲個人一方的單獨債務的事實。在雙方財產尚無分析明確的情況下,對焦某與錢甲之間的債權債務不予處理,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
至于公婆所簽借條,由于焦某知曉欠款去向及用途,所有款項均最后交予錢甲償債。為規避責任而由錢乙立據借款,并以夫妻間約定要求對夫妻雙方以外人員來分擔其夫妻關系存續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債務不公平,也不具有約束力。雙方不具有借貸的合意,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并未成立。向公婆索款之方式試圖逃避共同債務,最終法院認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