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婚前約定男方幫女方落戶,女方給男方十萬元。男方一直催促女方給錢,女方忍無可忍要求離婚,并讓男方返還已給付的一萬元錢款。
案情:胡某是一個外來打工女,隨著年齡增長迫于輿論壓力,想找個結婚對象,在小區班車上認識了住在同一個小區的陸某。兩人婚前寫了一份協議,約定陸某幫助胡某上上海戶口,胡某給付十萬元錢款。雙方領取了結婚證,但并沒有共同生活,只見過兩次面,經濟上也各自獨立。之后胡某認為通過結婚來落戶上海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加之有自稱為被告的債權人以斷水斷電斷網的方式騷擾胡某。胡某已多次提出離婚,陸某也同意,但要求胡某先付錢才肯辦離婚手續。
焦點:以落戶為條件的婚前協議是否有效?雙方因協議而產生糾紛是否屬于感情破裂?
分析:因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中關于落戶及補償款項的條款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條款,陸某應返還胡某1萬元。而結婚應為有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雙方為達成共同生活目的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兩人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后在雙方具備共同生活的客觀條件下依然各自居住,未共同生活,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在生活中缺少溝通,導致雙方無法再培養夫妻感情。鑒于本案胡某堅持離婚要求,已無和好可能,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