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博熱傳已婚已育的婦女在職場中求職更受青睞。正是這種不正之風的影響,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求職面試之時對HR謊稱已育,成功應聘至一家培訓中心工作。然而兩年后,王女士懷孕事情暴露,公司以虛報個人資料為由,將其解雇。王女士認為公司在招聘過程中對女性歧視為由,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近日,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求。
2012年9月,王女士至培訓中心面試雅思老師的工作,由于擔心培訓中心不愿錄用向她這樣未生育的婦女,所以在填寫求職登記表之時,將自己的婚育狀況填寫為“已婚已育”,并虛報了子女的真實信息。經過幾輪的面試,王女士成功的被錄取,并與該培訓中心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此后,王女士工作勤懇努力,也得到了公司上下的一致認可。但在去年2月,王女士在檢查身體時發現自己懷孕了,便及時向培訓中心報告自己懷孕的事實。
培訓中心得知王女士在填寫個人表格之時,弄虛作假虛報自己未育的事實,以其虛報資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在庭審中,王女士稱,自己確實虛報了個人的生育情況,但卻十分的無奈,自己現在懷著孕,單位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做法違背法律。而培訓中心認為,在招聘時誠信是最重要的,并且王女士在填寫入職資料以及簽收公司文件之時,公司都明確指出,員工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根據勞動合同以及培訓中心的企業獎懲制度,員工提供虛假資料的,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并且,培訓中心再三強調,雇傭王女士看中的是其工作能力,而非其已生育的事實,并未存在歧視女性的說法。
最終,法院以王女士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支持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律師點評】
首次本案中,王女士的行為不構成培訓中心所說的欺詐。因為在庭審中,用人單位再三強調,雇傭王女士并非其是否已經生育的事實,因此培訓中心無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勞動律師認為:王女士的行為既然不構成勞動合同中的欺詐,并且正處于懷孕期間,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在勞動者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解除合同。故培訓中心不能解除王女士,應當與王女士恢復勞動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