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于財產義務或消極財產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生產所欠的債務,均可形成遺產債務。根據我國繼承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在清償遺產債務時,應當堅持如下原則:
(一)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
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接受繼承的繼承...
導讀:無人繼承的財產,是被繼承人未立,而在繼承開始時無人,或雖有繼承人(包括受人), 但全部放棄繼承、遺贈、或喪失繼承資格。在這種情況下, 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被認定為無人繼承的財產。那,無人繼承的遺產怎樣處理?
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我國《繼承法》第32條作了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無...
導讀:海南某企業家因病突然離世,留下百萬財產。其生前沒有對財產分配事宜留下半字遺囑,公司股權被繼母轉讓,其子及其親屬均被逐出公司。近日,該企業家的老母親和兩個兒子將繼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該企業家的百萬財產。被繼承人死亡,未留下遺囑,遺產應該怎么處理?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
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
【案情】
被告陳某與丈夫蔡某有蔡某玉等五個子女。1973年,陳某與蔡慶建造洞頭縣北岙街道中心街xx號房屋。蔡慶于1992年1月因病去世。原告姚彩香和蔡某玉于1976年2月13日結婚,1995年12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判決書中認定,雙方共同財產包括本案爭議的中心街xx號房屋蔡某玉所享有的繼承份額。但因尚未分家析產,繼承份額不清,故該份額沒有在雙方的離婚案件中予以一并處理。1996年1月,蔡某玉因病去世。涉案房屋于1994...
1、遺產分割的方式指的是什么?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2、遺產分割有什么意義?
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的個...
遺產分割協議書范文
被繼承人: ,原身份證號碼:
被繼承人: ,原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原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原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原身份證號碼:
現被繼承人去世,留下遺產(房產)尚未分割。我們是被繼承人的三個子女,是法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囑,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1...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因此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分割房屋遺產: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
案情:
陳某華與郭某是夫妻關系,共生有兩名子女。2000年,陳某華與郭某先后病故,留下一棟房屋,該房一直由陳某華的大兒子占用。2006年,陳某華的小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庭審中,陳某華的大兒子表示,本案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平谷法院判決,陳某華的小兒子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分歧意見
案件審理過程中,關于陳某華小兒子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
適用代位繼承要滿足哪些條件
1、被代位人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