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是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或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有些人把家庭成員之間的分家析產當作繼承,把繼承與分家析產當成一回事,因此有必要對這兩種民事行為加以區分,以明晰社會生活的本質,一般來說繼承與分家析產的區別主要是:
①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繼承是以被繼承人的死亡為唯一的原因,沒有人的死亡,就不會產生繼承...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所欠的債務并不因其死亡而完全消滅。繼承人有義務在遺產的價值范圍內清償債務,這不是父債子還,而是父債子應當償還,兒子只是以父親的遺產清償債務。那么被繼承人的債務應如何清償呢?這里首先應當明確死者的債務主要是指: 1. 死者生前按國家稅法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等; 2. 死者生前按合同規定應當履行的給付義務,如支付貨款、給付勞務費等; 3. 死者生前因實施侵權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的規定,“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以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由此規定可知,我國確認喪失繼承權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確認公民喪失繼承權。
責任編輯:李小娟
公民立遺囑后,并非是不能更改的,由于主客觀條件的變化,使得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情況發生改變,這時立遺囑人便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變更遺囑的行為,例如遺囑人在原來設立的遺囑中對某一繼承人少分了遺產,后來由于意外事故該繼承人喪失了勞動能力,生活變得十分困難,這時遺囑人就可考慮多分一些財產。上就此要變更原遺囑,又如由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思想感情發生廠變化.也可能要修改遺囑。
責任編輯:李小娟
《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它表明繼承法對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和最終意愿的充分尊重、但在變更和撤銷遺囑時應按法律的要求進行。
①公民變更遺囑的基本要求:公民變更遺囑,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既無權對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加以變更,也不能代理遺囑人進行遺囑變更。變更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變更的每一事項無論涉及哪些內容,都必須與國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則變更的...
《繼承法》第5條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是否就一定按遺囑繼承呢?這要看具體情況,就是說首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有效的遺囑可以執行,因而也就排斥了法定繼承方式;無效的遺囑不能執行,這時就可以考慮,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遺囑是否有效如何判斷?一般來講,凡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
兒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親,彼此不發生法律上的撫養、贍養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也不產生繼承權問題。但法律為了鼓勵那些照顧、贍養公婆和岳父母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表明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法》確認繼承權喪失的條件主要是該法第7條的規定,但在適用《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原則界限:
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主要是針對法定繼承人的,亦即主要是為了保全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利益。那么這些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得到死者的遺產呢?這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一般來講,死者的繼承人以外的親屬、朋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得到遺產:
①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這種人雖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未被列入繼承順序,但他們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是法...
《婚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據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系,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