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后,凡是正處于用母乳ι養的子女,...
摘要:變更孩子撫養權主要指有撫養權的一方,撫養能力喪失。如何變更孩子撫養權呢?本文滬律網編輯通過整理相關法律咨詢,解答變更子女撫養的條件以及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協商不成的,應向法院另行起訴。
父母離婚后,子女應由哪方撫養?哪些情況下可享有優先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
摘要: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
原告王立紅與被告王小敬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紅旗適用簡易程序于2009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立紅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曉群、被告王小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紹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立紅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1月17日雙方舉辦結婚儀式。2007年10月4日生女兒王潔。生育小孩后原、被告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
[案情回放]
原告某女因與被告某男發生婚姻和子女撫養糾紛,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雙方婚后感情不合,經常爭吵。被告對我及家人從不關心,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請求與被告離婚;孩子歸我撫養,被告要負擔撫養費用;在各自住處存放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被告辯稱: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是還應以和為好,若原告堅持離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經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與我沒有血緣關系。如...
原告石芬,女,1971年12月出生,苗族,貴州省雷山縣人,農民,原住大塘鄉咱刀村一組,現租住丹江鎮西門村莫正明家。
被告楊昌洲,男,1967年6月出生,苗族,貴州省雷山縣人,農民,住丹江鎮烏秀村五組,現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原告石芬訴被告楊昌洲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昌洲因外出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
上訴人朱春花因與被上訴人劉志亮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不服鹿邑縣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朱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承君、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尚守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1日舉行婚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后于2006年農歷8月生育一男孩。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原、被告所生男孩由...
原告:周慧梅,又名牛霞,女,生于1981年。
委托代理人:鄧悅,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輝,男,生于1980年。
原告周慧梅訴被告梁輝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慧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鄧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慧梅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
原告王小梅,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寧夏西吉縣人,小學文化,農民,住西吉縣吉強鎮短岔村一組076號。身份證號碼:642223198506104329。
被告馬宗福,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寧夏西吉縣人,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642223198203150395。
原告王小梅訴被告馬宗福同居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訴訟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小梅、...
上訴人單海、姜晶晶因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08)開民初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被告經網絡聊天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07年陰歷2月初8,原、被告舉辦了結婚儀式,并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7年9月9日,原、被告女兒單思琪出生。原、被告均稱,在單思琪出生不久,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