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之前的9月30日,是離婚的好日子。這對中國歷來盛行選擇幸運節假日舉行婚禮的傳統來說,無疑是一種扭曲。
離婚率上升原因
許多年長的中國夫婦長期忍受著無愛的婚姻,如前文中所說,注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新的頒布,為他們避免羞恥感尋求解脫提供了出路。但負責“婦女與性別研究中心”的魯英女士說,年輕一代的夫婦比較少關注羞恥感,個人主義和生命意識的覺醒,使他們更多地注意婚姻中是否有足...
李軍旗訴劉潔糾紛一案--原告屬法國籍,時,被告當庭反訴要求給付扶養費用,法院如何判決?
案情簡介:
原告:李軍旗,38歲,法國國籍。
被告:劉潔,30歲,現住楊浦區蘭州路12XX弄XX號203室。
原、被告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在認識不到三個月后,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在上海領取,婚后因雙方性格、生活習慣差異太大,爭執不斷,2002年8月,被告從法國回國后,雙方正式分居。
2003年8月2日,原告向上...
經過立案審查,上海靜安區法院受理了法國人吉瑞德(Guichard EricPierreThierry)訴索菲亞(Guichard SophieVaierieSigoleue)的離婚案件。這是本市法院20多年來所遇見的第一次純正案件。據吉瑞德介紹,他與妻子索菲亞均系法國國籍,雙方于1998年9月18日在英國結婚,締結時約定實行完全分產制,他們婚后育有一女現年5歲。2000年10月,吉瑞德到上海工作,妻子索菲亞及女兒一塊移居上海居住至今。婚后,雙方因性格等因素,時有爭執...
一、涉外親子關系的法律沖突親子關系,也就是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血緣或收養等法律事實而產生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人身和財產關系。
二、父母與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懷孕而在婚姻解除后所生子女。關于父母與婚生子女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主要包括兩個部分:
(一)確定婚生子女的準據法
1、適用生父屬人法
2、適用父母屬人法
3、...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訴訟管轄的原則有以下三項: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應有管轄權。所謂實際聯系,是指訴訟主體、客體、內容中某方面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實的聯系。 (2)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都可約定管轄法院,這也是國際上所承認的一項原則,即協議...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オノ夜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采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還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適用中國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
核心提示
新建縣一位男保姆與在南昌工作的意大利雇主結下深厚的友誼,為了幫自己的男保姆改善生活條件,雇主在臨終之前將自己的一套房子作為遺產贈給保姆。盡管有效,但由于涉及到中國的與該外國公民所在國的法律是否存在沖突的問題,該保姆遲遲不能繼承遺產,使得男保姆十分尷尬。
意外邂逅 熱心人做了男保姆
羅小根家住新建縣流湖鄉,是一位地地道道的農民,他溫和善良、樂于助人,可家境貧寒,一直靠燒木炭...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有一個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
被質疑的離婚贍養制度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大多數州開始實施離婚贍養法律之際,正是美國離婚率高漲、女性收入遠遠不如男性的時候。因此,加利福尼亞和馬薩諸塞這些州,都規定贍養費應該終身支付。美國各州的贍養法律目的是幫助那些離婚后沒有工作或收入較少的一方。很多州允許接受贍養費的一方可終身享有該權利,除非對方或去世。支持者認為,這些錢是用以補償為家庭而犧牲了事業的一方,特別是中低收入的女性。反對者則一直呼吁...
張笑梅訴劉祟追索撫養費糾紛一案(涉外)----一方向在國外的另一方追索撫養費,律師如何代理?
案情簡介:
原告:張笑梅,女,33歲,住上海市楊浦區常陽路XX弄109室
被告:劉崇,男,43歲,德國國籍,現住XXXXX str. 4 Hoetory Germany
原告之母張潔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被告,原告之母初婚)婚后,于2001年育有一女張笑梅。被告在結婚后不久,即返回德國工作,每年回滬三、四次。自2002年始,再未回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