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笑梅訴劉祟追索撫養費糾紛一案(涉外)----一方向在國外的另一方追索撫養費,律師如何代理?
案情簡介:
原告:張笑梅,女,33歲,住上海市楊浦區常陽路XX弄109室
被告:劉崇,男,43歲,德國國籍,現住XXXXX str. 4 Hoetory Germany
原告之母張潔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被告,原告之母初婚)婚后,于2001年育有一女張笑梅。被告在結婚后不久,即返回德國工作,每年回滬三、四次。自2002年始,再未回滬。期間,原告自己一人撫養女兒張笑梅。初始,被告尚匯撫養費回國,但自2002年起,雖經多次催要,但再未回寄款回家。無奈之下,原告之母遂委托本網站賈明軍律師于2003年8月10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人民幣。
審理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進行了案件的審理。在開庭調查辯論后,經原、被告協商后,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2003)楊民一(民)初字第13XX號民事判決書審結此案:
一、責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幣一千元,至十八歲止;
二、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難點有二:
其一,被告非中國國籍,又不在國內居住,若其不主動應訴,如何處理,執行又當如何?
其二,如何證明被告收入情況?
在代理律師與被告電話聯系支付撫養費問題時,被告態度蠻橫,不重視此次訴訟。根據審判實踐,若被告不配合法院審理案件,一審至少要拖一年以上才會有判決結果。此外,我國法院不能跨國執行,即使勝訴也是一紙空判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代理律師對原、被告情況進行了仔細的了解。后來得知,被告現為德國一家公司總裁,其在上海一家分公司占有20的股份。原告代理人遂即與被告發函,稱若其不配合法院審理案件,我方將:
1、法院缺席判決后,我方申請法院執行其股權;
2、若被告來中國,我方申請法院扣留其護照。
經過幾輪談判,被告終于讓步,同意給付撫養費。
對于第二個訴訟難點,原告找來了當年其出國探親時,被告方的保函,內有德國Sieoer公司出具的被告收入證明,被告每年近期15萬馬克的收入,但調解時,被告稱,在上海一千元撫養費就足夠。后,經過仔細考慮與分析,主要因為執行原因,原告同意被告給付條件,并附加了給孩子購買教育保險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