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當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也應準予離婚。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婚姻法》關于調解作...
人民法眼審理離婚案件,如婚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丁返谌l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ㄒ唬┗蛴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ǘ嵤┗蚺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http://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边@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
答: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多種多樣的,如一方有外遇、患病、勞改、受虐待等,這些都是可以成為起訴離婚的理由。但這些都不能作為衡量是否準予男女雙方離婚的根據。就分居而言,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原因導致夫妻分居。但有些分居夫妻經過一段時間后卻重歸于好,也有的雖分居,彼此卻未產生太大的矛盾,經做工作雙方破鏡重圓。反之,有些夫妻雖未分居,彼此卻無共同語言,在生活中彼此毫不關心,互相猜疑,...
1、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3)、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暫時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1)、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局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從此條規定來看給人的感覺就是指要分居滿二年,那么就構成了法定的離婚理由,作為法院也會必然支持提出離婚一方的離婚主張。然而事實上并不是如此的簡單,我們還需要更加認真地去理解該條的規定,同時也必須要與實際應用緊密聯系起來,只有這樣才會得出正確的結論,再次本人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 首先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夫妻雙方感情不和
分居的原因是...
根據我國新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已與丈夫同室分居兩年的何女士,卻因沒有“夫妻雙方已分居”的證明材料,而無法上訴法院提出離婚。 昨日何女士告訴記者,她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多,但因夫妻倆都怕此事影響自己發展,所以一直沒有公開分居。何女士稱,自己每天晚上都反鎖房門睡在臥室,丈夫則在客廳睡覺。 何女士夫婦已這樣生活了兩年,但周圍很多人仍以...
2007-06-14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
問:律師您好,請問男方在勞教當中,女方能提出離婚嗎?當時沒有馬上提出離婚是考慮到不要給他父母壓力。沒想到現在當地法庭不給與判離婚。男方已在法官面前承認感情已破裂。請問女方該如何做呢? 答:女方可以起訴離婚,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