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對承租的公房能否繼承? 依據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從這條規定來看,公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不屬于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對承租的公房能否繼承?
依據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從這條規定來看,公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不屬于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結合以上法律的規定,公有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而個人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為個人遺產繼承。
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繼承處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對于公有住房應當如何處理呢?依據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
司法實踐中公房承租人的變更更為復雜,依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外遷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綜合以上論述,公有住房不能繼承產權,只能變更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