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劉某與劉甲、劉乙為親姐弟,三人父母劉先生、王女士有三處房屋,門牌號分別為209、210、211。為避免日后糾紛,三人父母在生前立《遺囑》寫明,夫妻二人所遺留房產,房產209歸劉某所有,房產210號、211號分別歸劉甲和劉乙所有,該遺囑上有劉先生的簽字及印章和王女士的簽字及手印,但未注明年、月、日。
劉甲和劉乙兄弟長期居住210號、211號房屋,劉某出嫁外村,209號房屋一直由其父母居住?,F父母皆去世,劉某要求繼承209房屋,其弟弟劉甲、劉乙拒絕并聲稱,三所房子均系他們兄弟兩家和父母共同建造,雖然都登記在父親劉先生名下,但實際是由三個家庭共同出資出力,非父母自己的財產,210號、211號房屋本來就屬兄弟二人,父親名下遺產只有209號房屋,應當由三姐弟共同繼承。
劉某數次與弟弟們協商無果,無奈將兩個弟弟劉甲和劉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209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判決房產209號歸劉某所有。
法官釋法:
雖然本案原告劉某及被告劉甲、劉乙都系法定繼承人,但是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因此遺囑是優于法定繼承的?!独^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劉先生與王女士對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共同訂立遺囑。二人訂立的共同遺囑上有劉先生的簽字及印章和王女士的簽字及手印,該份遺囑雖有未注明年、月、日的瑕疵,但該份自書遺囑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為有效遺囑,故應尊重二人生前的意愿,按其要求處理其財產。本案被告劉甲、劉乙均認可209號房產系其父母遺產,故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兩位立遺囑人劉先生、王女士自行自愿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意見應當給予認可,根據劉先生、王女士二人《遺囑》載明內容,判決房產209號歸原告劉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