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很多老人采用代書遺囑方式立遺囑,但因立囑人、代書人疏忽或對法律了解得不夠,一些代書遺囑由于程序要件有瑕疵,由此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那么如何進行代書遺囑才有效?代書遺囑又要注意些什么樣的問題呢?通過以下兩則案例,希望能給市民們一定的提醒和幫助。
錯誤做法
獲贈人代書遺囑見證人事后補簽
2009年5月,韋某由二婚妻子覃某代筆、自己口述立下了遺囑,載明:韋一旦病逝,現住的房屋歸二婚的妻子覃某所有,一萬元存款歸孫子所有。遺囑寫明了年、月、日,立囑人韋某和代書的覃某簽了字,見證人張某卻把簽名的事忘了。
立囑后不久,韋因病去世。
當覃某繼承房屋時,韋某前妻的兩個子女看了遺囑,提出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且代書的覃某是利害關系人,是無效遺囑,遺囑中的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上法庭提交證據前,覃某找見證人張某在代書遺囑上進行了補簽。法院最后認定見證人為事后補簽,代書遺囑無效。
說法: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但是,根據規定,代書遺囑時,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委托他人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
本案中,覃某與作為被繼承人的韋某有利害關系,不能成為遺囑的代書人和見證人。且見證人張某并沒有及時簽字,之后補簽亦無效。最終,法院作出該代書遺囑無效的認定,韋某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官提醒,請人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為避免出現代書遺囑無效的情況,被繼承人最好聘請律師擬定遺囑,并辦理遺囑見證或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
正確做法
兩律師代書見證
所有人簽字確認
王某與劉某于1975年9月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婚后生育女兒小雨。王與前妻生育長子小忠、長女小慧、次子小勇。
王于2003年4月20日因病不幸去世前一日,曾立下遺囑一份,內容為:王將位于柳石路的住房,在其去世后由妻子劉某、女兒小雨、次子小勇繼承,前妻所生的子女小忠、小慧不得繼承,并言明該遺囑是其意識清醒狀態下所立。
除王本人簽字確認外,代書人、在場人系柳州市某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并有律師出具的代書證明,且加蓋了律師事務所公章。然而,由于王去世后,小雨、小勇均不配合王妻劉某前往相關部門進行房屋產權變更,2011年2月,劉某將兩人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所立遺囑合法有效,支持了劉某的訴求,對房屋的產權份額給予了確認。
說法:王某的代書遺囑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證明是律師事務所根據王的要求指派律師對其遺囑進行代書,亦證實王所立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應該為有效遺囑,王的遺產應當按照該遺囑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