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姜大爺在鄰居江某、向某的見證下,由同事劉某執筆,代寫了遺囑。姜大爺在此遺書上按了手印,同時江某蓋章,向某簽名。同年6月2日,姜大爺去世。現在姜大爺的三個子女和丁老太(姜大爺去世前妻子)在處理該房屋時,就該代書遺囑發生糾紛,請問該遺囑有效嗎?
答:遺囑是一種要式行為,非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形成,不能發生效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要求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就是為了防止由于遺囑內容非本人親筆所寫,出現內容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
據你所述,因遺囑人姜某未在遺囑上簽名,僅僅按印,應該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建議由發生糾紛的繼承人起訴到法院,再結合具體情況,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