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祝XX訴被告 李XX變更撫養權糾紛案,已由(2004)深羅法民一初字第
1801號判決書判決結案.
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在羅湖法院調解離婚,小孩由被告直接撫養.今年6月份,原告以種種理由提出要變更撫養權,并訴至法院.
律師意見: 被告代理人黃井戰律師認為1.撫養權已經羅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不應變更.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本案不具備變更的法定條件.3.變更撫養權對小孩成長不利.同時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判決結果:法庭在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后作出判決,采納了被告代理律師的法律意見,認定原告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條件不具備,理由不充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