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案例解讀變更撫養權的法定原因,如何判斷是否變更撫養權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明確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
2000年丁、王離婚時,法院判決3歲大的彤彤跟母親丁某生活。2010年彤彤上學后,其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彤彤的撫養權。王某認為,彤彤是男孩子,而男孩子與父親溝通比較容易,且自己可以在東城區為其聯系到一所重點小學,這將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對此,丁某堅決不同意。丁某說,王某經常出差,根本無法照顧孩子,且彤彤剛剛到一所寄宿制小學學習,已經逐漸適應了學校的生活,此時轉學,對孩子不利。
朝陽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案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對子女撫養關系的確定,應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標準。現丁、王與彤彤的撫養關系已由生效判決確定,且雙方均已經按該判決執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確認后的撫養關系,無法定原因,不宜隨意變更,以免子女生活環境發生較大變化,不利其接受持續的成長教育。因此,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至于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明確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