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后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但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撫養權變更常遇到難題,包括引發糾紛的原因多樣化、調解難度大、對未成年子女二次傷害較大、法院執行難度大等。下面滬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常遇哪些難題
司法實踐中處理撫養權變更遇到的難題:
(一)引發糾紛的原因多樣化。
有的是因為子女撫養方拒絕或者阻撓限制另一方探視子女,另一方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有的是因為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再婚,對方擔心孩子受到虐待而提出變更撫養權;有的是因為雙方離異后,撫養方因下崗失業、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經濟拮據無力撫養子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還有的因涉及子女就學、戶口遷移及擇校費用等,相比看最新婚姻法。雙方協商不成,從而引發糾紛。
(二)調解難度大。
主要是因有些夫妻在離婚后雙方相互仇視,相互對立,甚至引發雙方兩個家族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因積怨較深,矛盾難以調和,所以法院調解工作難度較大。
(三)對未成年子女二次傷害較大。
許多父母在離異或分居時缺乏審慎態度,僅考慮自己,沒有過多考慮孩子,草率離婚后,又因子女撫養問題再次發生爭執,甚至在法院審理期間當著孩子的面爭吵、謾罵、攻擊對方,直至大打出手。這無疑是對本已因父母離異而傷透了心的孩子的第二次心靈傷害。還有的父母,分手后就互相推諉撫養責任或者干脆雙方都甩手不管,讓孩子寄養在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家中,老人畢竟無法代替父母,無論是從精力、金錢、情感上都無法滿足孩子的需求。
(四)法院執行難度大。
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并不涉及財產給付的內容,其標的是某種具體權力。如果原撫養方堅持拒絕交出孩子,則法院執行起來難度較大,無法操作。
二、如何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
(一)能夠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下述四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支持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一方: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法院審理變更撫養權糾紛考慮哪些因素
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法院在審理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會重點考慮。
(三)變更撫養權證據的認定
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收集以下些證據才能被法院認可: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判決子女的撫養權變更案件時,依法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