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吳翠香與一外省男子同居,生下一個男孩。可吳翠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卻發現孩子父親是有婦之夫。最終,吳翠香帶著孩子離開。可是,孩子7歲的時候,吳翠香卻將孩子父親告上法庭,要將孩子交給父親撫養。
在認識陳思發之前,吳翠香曾有一段失敗的婚姻。2004年,她與陳思發認識,陳思發告訴她,他也離了婚。同病相憐,兩人開始來往,并最終同居。原本,吳翠香是想與陳思發回陳思發老家辦理結婚登記的,但陳思發總是稱工作忙,吳翠香也就信了。同居一年多時間之后,吳翠香于2006年6月在海口生下了一個男孩,陳思發以父親的身份,給孩子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
有了孩子,總該結婚了吧!可是,在孩子還沒滿1歲的時候,吳翠香卻發現,陳思發根本就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他還是有婦之夫。被騙成為第三者,2007年上半年,吳翠香帶著孩子離開了陳思發。后來,吳翠香一邊經營著自己的羊肉店,一邊獨自撫養孩子。在此期間,她并沒有找陳思發要過撫養費。當孩子7歲時,吳翠香卻做了一個決定,她想將孩子交給陳思發撫養。陳思發不同意,吳翠香便起訴到法院,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小孩,陳思發的經濟條件優越為由,訴請法院判決將孩子判給陳思發撫養。
陳思發希望孩子繼續由吳翠香撫養,他稱自己到處打工,居無定所,不利于孩子的撫養教育。同時,孩子繼續由吳翠香撫養的話,他每月可以支付撫養費。
海口美蘭法院認為,陳思發作為有配偶者與吳翠香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其行為違背了夫妻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雖雙方后來自行解除了同居關系,但陳思發的行為亦應予以遣責。原、被告雙方同居期間生育的孩子,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的規定,原、被告作為父母,對孩子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孩子未滿10歲,一直隨母親生活,而父親陳思發無固定居所,長期在外務工,吳翠香訴請由陳思發撫養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據此,該院判決孩子繼續由吳翠香撫養,陳思發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文章中的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