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一女將同居男友告上法庭,稱性格不合,兩人無法繼續生活,要求得到同居時所生女兒的撫養權。不想,男友不同意,法庭上,還遞交了金行質保單等各種證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摩托車等物品。
昨天,云霄法院做出判決,彩禮問題不是案件訟爭的法律關系,要求返還彩禮,屬婚約財產糾紛,建議男方另行起訴。而女兒判由小娟撫養,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
2009年,小娟(化名)和小偉(化名)開始了他們的戀情,并很快開始了同居生活。
2012年10月(農歷),小娟生下女兒。今年7月4日,小娟將小偉告上法庭,小娟稱因為和小偉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她和小偉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務。而女兒出生后,一直跟她共同生活,要求法院判決,女兒由其撫養并與其共同生活,小偉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
法庭上,小偉不同意,稱目前有較為穩定的經濟收入,因此非婚生女兒應由他撫養并與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兒的成長。并提出,因其與小娟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小娟應將彩禮——一輛本田牌摩托車、一枚金戒指、一條金項鏈返還給他。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小偉向法官提交了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金行質保單。
不過,小娟當庭否認收到小偉交付的彩禮,并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法官調查發現,兩人的同居女兒未滿兩周歲,出生以后一直跟小娟一起生活。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小娟和小偉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屬同居關系。
雙方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撫養費,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時為止。
小娟、小偉就其同居期間的非婚生女兒由誰撫養協商不成,根據小孩現未滿兩周歲、屬于在哺乳期內,且自出生之后至今與小娟共同生活,因此,由小娟撫養并與其共同生活,小偉每月應支付的撫養費,根據小偉的月收入情況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為每月支付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