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為爭孩子鬧得不可開交,可妻子隱瞞了一個秘密:孩子并不是前夫親生。前天,讀者余女士微信咨詢媒體:“孩子不是前夫親生的,我能要回來嗎?”
余女士2004年與前夫結婚,一直沒有小孩。“2006年因老公有第三者,婆婆又嫌棄我不能生育而離婚,”余女士說,“最后才知道是他不能生育,因為他一直沒有小孩,而我2008年認識新男友后不久懷孕了。”
余女士說,男友是有家庭的人不能要孩子,讓她打掉,但她沒同意,一個人堅持生下了小孩。而前夫以為這個孩子是自己的,找到了余女士,要她回自己老家去生,她沒同意。生下小孩4個月后,前夫的媽媽提出幫余女士帶孩子,她同意了。
孩子兩歲時,余女士打算接走孩子,但前夫家不同意。“他媽媽也不知道這孩子不是他們家的,我又不好說破。”于是余女士停止了每月500的撫養費,只是買些衣服,零食給孩子。
“現在孩子5歲了,我想接到自己身邊來上學,但他們堅決不同意,”余女士說,“我前夫催我去告他,說官司輸了我連看小孩的權利都沒有了。我現在該怎么辦?請問不是他親生的孩子我能要回來嗎?”
武昌法院白沙洲法庭副庭長鐘某某認為,在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之訴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之規定,通過委托親子鑒定的方式,確認親子關系是否存在。在一方當事人已經為主張提供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鑒定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就親子關系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成立。